学院各单位、部门:
为深入推进我院教育教学改革,建立并完善我院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体系,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经院董会研究通过,特制定《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与创业实践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与
创业实践项目”管理办法
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
2016年1月11日
附件
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
与创业实践项目”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实施工作的指导性意见》,深入推进我院教育教学改革,建立并完善我院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体系,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学院决定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和创业实践项目计划。为规范计划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培养创新型人才是“人才强国”战略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主要内容。为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实现党中央提出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战略思想,着力培养大学生的创新意识、创业精神和创业能力,加大创新创业教育软硬件方面的投入,营造有利于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培养的良好环境,全面开创我院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工作的新局面。
第三条 基本原则:
1.兴趣驱动:参与项目的学生要对创新创业训练和创业实践有浓厚兴趣;以兴趣驱动,在导师指导下完成项目。
2.自主实践:参与项目的学生要自主设计方案、自主管理项目、自主完成项目。
3.重在过程:注重项目的实施过程,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培养和增强学生发现问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兴趣和能力。
第四条 计划目标:通过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和创业实践项目”,大力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强化大学生创新创业意识,培养大学生不仅具备全面的综合素质,而且具备创业基本素质和开创型个性,成为社会适应性和社会实践能力都很强的创新型人才。
二、组织管理
第五条 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和创业实践项目实行学院、大学生创业中心、各系等三级管理制。
第六条 学院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与创业实践项目”领导小组,主要由院领导、实习就业处、教务处、科研处、财务处和各系领导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和创业实践项目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经费保障、管理和决策。
第七条 学院成立大学生创业中心,归实习就业处管辖,下设创业教育科和创业实务科,创业教育科主要负责创新创业课程管理、创新创业培训等,创业实务科主要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项目管理、创业孵化、创业竞赛、创业服务等。
1.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科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课程管理、创新创业培训,筹划组织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和创业实践有关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负责组织SYB培训班,对进入创业实践基地的项目负责人及其创业团队成员进行系统的创业知识培训等。
2. 大学生创新创业实务科的主要职责是:拟定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与创业实践项目的项目管理办法、工作方案,并组织全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和创业实践项目的申报、立项、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总体工作的实施;为孵化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负责入园创业项目的征集、评审工作;协助相关部门落实孵化企业的创业扶助资金和各项优惠政策;为孵化企业提供法律政策、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融资手段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指导协助创业项目办理退出孵化基地手续,做好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服务工作;
第八条 各系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和创业实践项目管理小组,具体负责本系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和创业实践项目的申报、立项等组织实施工作,全面规划和组织开展本级以及参加校级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和创业实践项目活动。
三、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九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和创业实践项目分国家级、省级、校级三级。以上项目由创业管理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并按要求上报。各项目按最终审批的不同级别,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具体数目另文规定)。
(1)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创新创业训练项目是指在导师指导下,学生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2)创业实践项目。创业实践项目是指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学生团队采用前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大学生技能竞赛等)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十条 申报立项制度。学院对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和创业实践项目每年进行一次立项评审工作。经过个人或团队申请、各系审核推荐、学院审批后予以立项资助。具体立项数目根据项目总体实施情况,结合我院实际另行确定。
第十一条 申报条件。
(1)“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和创业实践项目”面向在校全日制专科生申报,原则上要求申报者在毕业前完成项目。申请者必须学业成绩优秀、善于独立思考、实践动手能力较强、对创新创业训练、创业实践项目等有浓厚的兴趣,具有一定的创新意识和创业实践能力,具备从事创新创业的基本素质,有强烈的求知欲和严谨的工作作风,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结协作精神。
(2)申请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团队,每个团队不超过6名学生。鼓励跨系、跨专业、跨年级,以团队形式联合申报。项目必须选择一名相关专业的教师作为指导教师。
第十二条 立项步骤。
(1)学生申请:学生填写《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和创业实践项目申请表》提交到各系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和创业实践项目管理小组。
(2)各系初审:各系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评选后,汇总报送实习就业处大学生创业中心。
(3)学院评审:实习就业处、教务处联合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必要时可组织现场答辩,批准立项后面向全院发文公布。
第十三条 评审标准。评审专家组依照立项原则与范围,主要从如下几个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和评价,确定能否立项和资助:
(1)创新创业训练和实践项目选题的目的、意义和设计思路是否明确;
(2)创新创业训练和创业实践项目是否具有创新特色以及预期目标实现的现实可能性;
(3)是否已有相同和类似项目并完成;
(4)设备、人员及经费等条件是否保证项目完成需要。
四、项目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实行主持人负责制。项目审批立项通知发布后,项目主持人需认真填写《项目合同书》,依托学校专业技术特色、实验设备、实训工厂等平台条件,制订科学合理、详细周密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开展创新创业训练和创业实践活动。全体成员应保证时间和精力地投入,自主设计和组织实施,做好创新创业训练和创业实践的过程记录。项目成员不得抄袭、拷贝、移植他人成果,引用参考资料须在报告中注明出处。
第十五条 项目实行导师制。项目负责人必须选择一名相关专业的教师作为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主要负责项目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协助学院对所指导的项目进行中期检查、结题验收。每位指导教师每年指导的项目不得超过两项。
第十六条 项目中期检查。
(1)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定期提交《项目进展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任务完成情况、困难和问题、下一步工作计划等,学院将组织中期检查,提出创新创业训练和创业实践改进建议。
(2)对创新创业训练和创业实践项目发展较快、资金使用合理、创业效果显著的项目,学院将适度增加资助资金。
(3)对项目计划执行不力,创新创业训练和创业实践项目工作无进展,难以取得成果的,学院视其性质和情节,分别予以限时改正;缓拨、减拨或停拨项目余款;撤销项目或撤换负责人;取消以后项目申请资格等处理。
(4)学院、各系定期组织参加项目的学生开展创业经验交流,为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和创业实践提供交流经验、展示成果、共享资源的机会;定期组织项目指导教师开展经验交流。
第十七条 项目变更。项目运行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出现的项目参与人员变动、更换创新创业训练内容或者创业实践项目等情况,项目负责人应在中期检查时将相应变更的书面申请(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与“中期检查报告”一并提交到各系项目管理小组,中期检查通过后由所在系签署意见并报大学生创业中心备案。中期检查结束后不允许再进行任何变更。
项目执行期内,项目组因无法克服原因终止项目活动的,应由项目负责人在中期检查前向所在系项目管理小组提交书面申请,经系项目管理小组同意后报大学生创业中心。未办理终止手续的按擅自终止项目活动处理,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十八条 结题验收。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撰写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和创业实践项目综合研究报告,并附上研究记录等相关材料和研究成果、实物等,由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和创业实践项目评审专家组对创新创业训练和创业实践项目进行评估、结题验收。所有通过验收的项目要求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公开发表论文1篇以上。
五、经费使用与其他保障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与报销。
(1)学院对批准立项的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学院《质量工程建设与管理办法》规定5000元/项)。项目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的业务费(含文印、调研、实验、测试、上网、论文发表、项目验收和成果鉴定等)、材料费(含图书资料、文具、音像制品和软件、耗材等)、小额仪器设备费、协作费、学术交流费以及差旅费(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30%)等开支。
(2)项目经费使用和审批程序按学院《质量工程建设与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学生经费支出发票要经指导教师、各系项目管理主管、校企合作与实习就业处、院主管领导签字后,到学院财务处报销。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
(1)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按项目建设进度拨付。根据学院《质量工程建设与管理办法》规定,分两批拨付,第一批为启动经费,在项目立项后划拨总经费的50%、结题验收合格后划拨其余50%。
(2)对于批准立项的省级、国家级项目,根据学院专项奖励办法,另外给予奖励。。
(3)项目阶段检查和结题时,项目负责人要提供经费使用明细,经指导教师签名确认,大学生创业中心盖章,以确保项目经费的合理使用。
第二十一条 其他保障。全院各专业教研室、实验室、实训工厂等均要对参加项目活动的学生免费开放,提供实验场地与实验设备,并给予必要的创业指导。
六、监督与奖励制度
第二十二条 由学院对实施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和创业实践项目进行整体评估。每年组织一次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安排下一年度的申报项目数。由大学生创业中心定期组织专家对项目进度、中期检查、阶段性科研成果等进行跟踪和监控,以促进各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三条 学生完成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和创业实践项目后,由大学生创业中心组织专家评审、验收,通过验收的项目,学校给予每个项目组成员素质教育(创新创业教育)考核学分1分;并在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评定中,给予相应的加分;
第二十四条 对已批准立项的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按照《学院质量工程建设与管理办法》给项目指导老师非教学工作量补助。补助标准为:指导学生完成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的指导教师,每项补贴40个教学工作量,指导学生完成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的指导教师,每项补贴30个教学工作量,指导学生完成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的指导教师,每项补贴15个教学工作量,并在职称评审、优秀评选等方面相同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二十五条 中期退出或项目取消的项目组成员,不能获得课外学分及综合测评,在下一届创业项目中不得作为负责人;项目取消的项目组导师,不能获得工作量补贴;有两次项目取消的项目组导师,在下一届创业项目中不得作为导师。
七、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与实习就业处大学生创业中心。
广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
2016年1月11日